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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和信托,到底谁绑架了谁?

推荐本文章 | 点击进入《普益财富周刊_第216期2012-07-09 来源:普益财富周刊_第216期  点击:212  推荐:17

? 文/ 普益财富 范杰
【摘要】:
6月下旬,中诚信托网站上一篇名为《2010年中诚-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临时报告一》的公告掀起酣然大波。该公告表明,中诚信托名下规模为30.30亿的一款矿产信托(诚至金开1号)的融资方“因账外民间融资”新增三笔诉讼。
信托公司是卖者有责,银行只是信托的代理,在无法获知信托产品本身有缺陷的情况下,不承担因信托产品设计失误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。这会让业界认真思考,信托公司和银行互傍,傍到最后是个什么结果,进而提高自身的风控标准。
目前矿产信托有五重风险,不能简单地说风险低。民间借贷已对信托构成风险。
6月下旬,中诚信托网站上一篇名为《2010年中诚-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临时报告一》的公告掀起酣然大波。该公告表明,中诚信托名下规模为30.30亿的一款矿产信托(诚至金开1号)的融资方“因账外民间融资”新增三笔诉讼。
据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数据库显示,诚至金开1号,通过工商银行私人银行进行推荐,于2011年2月1日正式成立,首期募集资金11.117亿元,该信托计划在2月28日扩募,募集资金19.183亿元,扩募于3月11日生效。信托资金对振富集团进行股权投资,期限为3年。相关方提供回购担保,信托托管人为工商银行。
随着媒体调查的深入,该集合信托计划的真实面目渐渐浮出水面:首先,从多年前开始王家父子便涉足民间借贷(《时代周报》),信托成立时,有巨额高利贷债务;其次,振富集团拥有五座煤矿(含一座过渡保留矿井)和一座洗煤厂,但除内蒙古煤矿已办理股权过户及质押手续,“其余煤矿目前尚不具备股权质押条件”(《中国经济时报》);再者,振富集团并购的核心资产之一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,涉及持续多年的采矿权纠纷,曾经发生过流血事件,目前为止权属仍然不清(《理财周报》)。最后,目前振富集团旗下大部分矿业都停产。
这是一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。从该案件风险,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。
1.银行信托,究竟谁绑架了谁?
据说这个项目是工商银行力主的,故我们可以看到,该项目的托管人与推荐人都是工商银行,甚至有传言说,这个项目都是工商银行提供的。但不管怎么样,这里面似乎存在着这样一个逻辑:信托公司认为,产品的法律关系是信托,风险由投资者承担,只要银行愿意代为推荐,就可以做产品,一旦出了风险,银行可能会为了顾及自身声誉积极地投身到危机公关、资产处置中。而对银行来说,目前信托“刚性兑付”的义务方是信托公司,有信托公司兜底,风险基本可控,而银行推荐赚取的佣金是中间业务收入,推荐属于低风险、高收益业务,只要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,就敢于推荐。业内形象称这种现象为信托公司和银行相互依傍,都认为对方会对信托产品构成实质增信,实际上是将对方和自己绑架在一起。
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。在诚至金开1号出现风险时,中诚信托曾经考虑过于工商银行共同应对,但被后者拒绝。这样的结果本在意料之中,其原因在于,在整个信托关系中,只有信托公司才是信托计划的管理人,需履行受托人义务,即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谨慎管理信托资产。而商业银行只是信托资产的托管人,其义务只是资产保管、交易监督、信息披露、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,不对投资者承担因受托人过失的赔偿责任。也就是说,银行绑架信托于法有据,而信托绑架银行实际上是自欺欺人。
之前,部分信托公司在经营思路上比较激进,在项目审核上,有“银行敢销我就敢做”的思路,尤其有的项目本身就是通过银行介绍,展业、销售都不是由信托公司完成,从表面上看,信托公司只是起“通道作用”,这种思路更为明显。但此次诚至金开1号的事故却明确地告诉大家:信托公司是卖者有责,银行只是信托的代理,在无法获知信托产品本身有缺陷的情况下,不承担因信托产品设计失误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。这会让业界认真思考,信托公司和银行互傍,傍到最后是个什么结果,进而提高自身的风控标准。
2.矿产信托,风险不一定低
风险比房地产信托低,收益与房地产信托相当,这恐怕是2011年多数理财师销售矿产信托的话术,但矿产信托的风险就一定低吗?
一般说来,矿产信托有三大风险,首先,矿产项目资产估值较为复杂,尤其是对矿产品位、矿产储量等的认定,即便是专业评估机构,对其估值的差别也较大,项目本身价值不确定。其次,矿产资源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,如当前受到节能减排等因素影响,部分小矿还存在着被合并或被收回的政策风险。最后,如果发生安全事故,矿场将被停业整顿,可能导致信托不能按期退出项目。非但如此,在实际操作中,我们发现矿产项目还有以下情况需要引起注意:第一,部分矿产权属不明,无法落实资产质押、股权过户等风控措施。其二,部分矿产业主社会关系较复杂,一旦矿产业主涉嫌民间借贷或起他犯罪,矿产将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。
3.民间借贷,不得不防
本案给我们最后一个提醒,是关于民间借贷的。本世纪来,民间借贷越来越频繁。特别是近两年,监管层逐渐为民间借贷正名,但又未建立起完整的借贷登记、信用记录等机制,民间借贷核实困难。核实困难,并不代表着债务不存在,相反的,从2011年起,我们目睹了温州民间借贷风波、鄂尔多斯某大型民间借贷机构崩盘,让人不得不重视民间借贷对信托的风险。
这种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,一是在调查的时候合适具体债权债务数量时比较困难,如果融资方从事民间借贷业务,在尽职调查中一定会发现其有该项业务,但核实具体数额时比较麻烦。核实不了融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具体的民间借贷数量,就不能准确分析出项目风险的大小。二是一旦民间借贷风险先爆发,民间债务人先起诉,在没落实抵押质押的情况下,信托计划将会比较被动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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